的解决方案。法律领域也是如此 —— 对于每种法律疾病,都需要讨论多种选择” [1]。这些话的意译是 1984 年塔尔萨多门法院项目主任特里·西蒙森 (Terry Simonson) 的演讲的开场白,总结了处理冲突解决问题时的主要前提之一:有必要适应针对特定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多门法院系统正是基于这一理念而构建的。多门制度除了提供裁决以外的解决矛盾的手段外,在具体调查、彻底诊断原因分析和存在的可能性后,必须引导当事人走向最适合解决具体案件的“门”。 ,取决于其特性。 支持上述理解的前提是,与国家司法方法相比,多种程序可以提供更有效的组合—— 在成本、速度、精度、可信度(对公众和当事人而言)、功能性和可预测性方面的诉讼。 在这方面,近年来,在国家法律体系内部,多门司法的理念和法外冲突解决方式的运用越来越多,这种理念也适用于涉及公共行政。
的冲突,因此, ,公共利益,在这一领域使用法外手段解决冲突(Mescs)的立法运动引人注目。 作为加剧这一运动的里程碑,引用了第 13,129/2015 号联邦法,该法修订了《仲裁法》(联邦法第 9,307/1996 号),并明确授权直接和间接公共行政部门使用仲裁(第 1 条第 1 款) )。);第 13,140/2015 号法律,除其他外,规定了公共行政范围内冲突的自行解决。同样,《新招标和行政合同法》(联邦法第 手机号码数据 14,133/2021 号)专门设立了自己的章节(第十二章),仅处理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特别是和解、调停、争议解决委员会争议和仲裁。 因此,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今天不仅有各种各样的法规为在涉及公共行政的冲突中使用法外冲突解决手段(Mescs)提供了广泛的法律确定性,而且有真正的动机从他们那里使用。鉴于此,可以肯定地说,当前的法律、技术、政治环境有利于形成共识和协议,也有利于在必要时通过仲裁获得技术上合格的决定。 然而,在联邦层面以及整个州。

层面,可以说 Mescs 的使用已经成为现实,具有相当程度的成熟度和一系列值得称赞的举措,例如联邦行政调解与仲裁院;AGU 专业仲裁中心;在为使用法外手段提供广泛支持和法律保障的其他机构和举措中,大多数城市并没有重复同样的情况。目前的情况是,涉及联邦和市级公共管理的 Mascs 的成熟程度确实存在差距。虽然在第一种情况下,管理者已经对该主题更加熟悉,并且有专门机构负责该主题,但在许多城市,该主题甚至没有被提及。 沿着这些思路,并将本文的反思专门转移到对市政情景的分析上,我们可以看到—— 由于仍然没有对市政当局的这一现实进行广泛的实证分析—— 今天,除了非常罕见的例外情况,集中在大型城市中。在圣保罗和里约热内卢等中心,在市政行政合同范围内使用 Mesc 远未成为一种实践。尽管事实上,正如上面几行所解释的,目前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