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赦委员会的业务重新机构化,再次有机会恢复指导我们复杂的过渡时期司法的政治和法律进程。
披露
前部长塔索·根罗
在学院的大师班上,我仍担任司法部负责人,并在时任大赦委员会主席 Paulo Abrão Pires Júnior 教授的帮助下,就现在提出的主题强调了以下内容:“大赦委员会司法部寻求实施有效的过渡时期司法计划(从而)法律和政治相遇并相互影响(……)”。
通过 OAB(因不遵守宪法规定)采取的法律行动,酷刑问题(调解过渡中最关键的问题)不仅受到《特赦法》的质疑,而且还受到质疑。 88 宪法的基础。
我在另一篇文章中提到了这些“基本原则”,它们是从假设的“基本规范” [1]投射而来的:“宪法的‘基本原则’,就我们的宪章而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民的不可侵犯性’。权利”(CF第5条),支持所有权利并确定所有义务,“基本规范”导致尊重。推理是基本的:如果基础和基本规范之间的这种联系(解释学)不发生,该命令的所有其他规则均可根据任何人的决定停止适用” [2]。
现代宪法的保守和民主教义充分反映了我们的法律传统,鲁伊·瑟恩·利马 (Ruy Cirne Lima) 对此进行了如下揭露:“法律实体——国家的存在(……)主要是为了制定积极的、活生生的法律(……) ……也就是说,宣布它、应用它并执行它。然而,在履行这一使命时,国家必须仍然服从法律规范”[ 3]。
大师指出了制度和规范的形式一致性的循环,它赋予了法律秩序可信性和有效性,这个循环构成了解释者理解特赦和自我特赦的基础和系统一致性,在形式上并不矛盾。适用于此的这一教条是协调过渡和不完美克服独裁统治的负面后果,但从中还可以得出其他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特赦不仅是对那些推动独裁政权强加给失败者的非法例外的胜利者的赦免,而且首先是对它在法律之外犯下的暴力行为和被推翻的“国家的道歉”。宪法这一程序可能不会被更多地接受为“历史健忘症的工具” [4],因为在应用大赦规范的每一个时刻,人们都知道,国家重温了向法治的整个过渡。法律。在本案中,甚至因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评估的特赦犯罪而死灰复燃。
在 STF 的决定中,据称国家拒绝“修改”《特赦法》(事实上,它拒绝正确解释该法),抽象地决定,在例外制度下,警察镇压造成的酷刑——它们是“相关犯罪”,这意味着将它们与政治犯罪相类比,作为过渡 电报号码数据 时期司法中的一个新事实,这使得双方受到的待遇“同等”,但后果却不同:统治时期的政治特赦并没有其应有的效果。权利得到充分保护,但那些实施酷刑或在独裁例外本身合法性之外采取行动的人却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他们甚至没有受到起诉!
STF 的理解是基于对 1979 年 8 月 28 日第 6,683 号法律第 1 条的粗略解读,被视为与“任何性质的犯罪”相关、与“政治犯罪”相关或出于政治动机而犯下的罪行。因此,根据他的解释,反对独裁统治的叛乱分子,以及那些利用独裁统治在地下室犯下暴行的人,将受到同样价值观的保护。因此,酷刑不再被视为一种危害人类罪,不可能被宽恕或“原谅”,而是一种相关的犯罪,类似于“政治”犯罪!(法律顾问,2010 年 5 月 1 日下午 1:34 —“军事人员对 STF 决定的反应是一种宽慰”)。

通过在“广泛和无限制”的大赦问题上做出这样的裁决,STF造成了一种荒谬的局面,因为大量在独裁政权监狱中受到暴力影响的人并没有完全完全恢复其权利,但在该政权的地下或“合法”监狱中犯下的常见和野蛮罪行 - 与国家的法律关系完好无损,没有任何针对其行为的未决刑事诉讼,也没有遭受任何损害 - 不仅在他们的公共服务职业方面 -也体现在他们的社会和家庭关系中。
在谈判过渡过程中,这是不平等和不连贯的待遇,在这个过程中,不仅仅是“特赦”,而是“自我特赦”,建立了优越的保护,为那些篡夺崩溃的法治的人提供野蛮的支持。
这里值得记住的是,为了教条的一致性(根据上述决定的解释),如果酷刑实施者在被起诉之前得到特赦,从而保持他们的所有权利完好无损,那么那些受到独裁政权暴力影响的人不可能有比他们更糟糕的待遇,因为“就以人的尊严作为解释法律制度的标准而言”,大赦涉及[5]基本权利的捍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