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所得税预扣或 平均每月总薪酬和/或该月的工资(以较低者为准)不超过比索五十六六千二百三十)的总和(含)。 3) 与2023年8月1日以来应计收入相对应的每月结算:当结算当月的薪酬和/或总资产或截至该月的月度薪酬和/或总资产的平均值时,无需预扣所得税,以较小者为准 - 在两种情况下均在 2023 年 8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 - 不超过 700,8的总和,包括 。 - 税法第 30 条 c) 款倒数第二款第二部分: 1) 与 2023 年 4 月 30 日之前应计收入相对应的每月结算,包括:第 4,003 号一般性决议附件二 E 节“个人扣除”第六段及以下规定的程序及其修订和补充,以及上述期间有效的金额为四十六万六千比四十六万六千十七比索
与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应计收入对应的每月结算,包括:日期间结算当月报酬和/或总收入的月份,2023 年该月的月平 电报号码数据 均总薪酬和/或薪水(以较低者为准)超过五百比索六千二百三的总和,并且小于或等于比索五十八万三千八百五十一时,扣缴义务人将在结算当月,根据其中的部分计算增加的特别扣除上述薪酬和/或每月或平均总收入位于般决议批准的格中应计收入相对应的每月结算,包括:2023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结算的当月报酬和/或总收入或平均收入的月份。

日期间,该月的每月总薪酬和/或资产(以较少者为准)超过的总和,并且小于或等于比索八十八万三百四十一扣缴义务人将在结算当月计算根据上述报酬所在和/或有的部分增加的特别扣除附件格中的每月或平均总额已获得批准并构成本一般决议的一部分。 税法第 30 条第 3 款第 1 款或第 2 款增加的特别扣除确定后,截至 2023 年 8 月 1 日应计收入对应的每月期间,为计算预扣税额,上述特别加计扣除将添加到以前期间已计算的扣除额(如有)中。